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社[2008]98号 2008年10月27日)
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扩权县(市)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和年度决算报表是反映各市财政贴息和贷款发放情况的重要报表,是安排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奖励补助性资金的主要依据,各市要高度重视报表统计上报工作,确保数据准确、资料完整、上报及时,省里将把这项工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指标。扩权县(市)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和年度决算报表由各设区市统计上报。
二、建立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根据各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经审核确认后,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年度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地方,省财政将按年度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一定比例,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作为风险补偿基金。省财政风险补偿基金与中央财政风险补偿基金配套使用,全部补充各市担保基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三、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根据各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决算情况,经审核确认后,省里按照年度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省级奖补资金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与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配套使用。奖补资金由各市管理,各市要进一步细化和严格信用社区标准和认定办法,加强对信用社区的考核管理工作。具体考核指标和奖补办法由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当地劳动、人民银行和经办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根据当年贷款发放规模和回收情况等指标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