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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一般按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确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中有1项测评内容的优良率(优秀票和良好票得票率之和)低于70%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2项测评内容的优良率低于70%的,不得评为良好等次;有3项以上测评内容的优良率低于70%的,应评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考核总分为100分。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7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30%。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党政正职方可评为优秀等次,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15%和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领导干部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各项内容的优良率(称职票以上)必须达到90%以上。

  领导干部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各项内容的优良率必须达到70%以上。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各项测评内容的不称职票平均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调查认定后,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

  考核组对其他厅管干部只进行民主测评,具体考核由各单位负责,厅考核办将测评结果进行反馈。

  各监狱、劳教基层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省厅委托监狱局、劳教局负责组织实施,厅考核领导小组派工作组进行督导。

  第三十条 对显失公正的民主测评票,经厅考核办认定,报考核领导小组核准,按废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厅机关公务员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各处(室)目标责任考核占60%,民主测评占40%。各处(室)主要领导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所在处(室)必须是优秀等次;其他公务员优秀等次的确定由各处(室)按照15%的比例推荐。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总分为95分(含95分)以上且民主测评的优良率必须达到90%以上;被评为称职等次的,考核总分为85分(含85分)以上;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考核总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考核总分为80分以下的,或民主测评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30%(含30%)的,经核查认定,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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