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被一票否决的,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一般按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确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中有1项测评内容的优良率(优秀票和良好票得票率之和)低于70%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有2项测评内容的优良率低于70%的,不得评为良好等次;有3项以上测评内容的优良率低于70%的,应评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八条 领导班子成员考核总分为100分。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7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30%。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党政正职方可评为优秀等次,其他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良好和一般等次的,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内根据得分排序按15%和1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领导班子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领导干部均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各项内容的优良率(称职票以上)必须达到90%以上。
领导干部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各项内容的优良率必须达到70%以上。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各项测评内容的不称职票平均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调查认定后,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
考核组对其他厅管干部只进行民主测评,具体考核由各单位负责,厅考核办将测评结果进行反馈。
各监狱、劳教基层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省厅委托监狱局、劳教局负责组织实施,厅考核领导小组派工作组进行督导。
第三十条 对显失公正的民主测评票,经厅考核办认定,报考核领导小组核准,按废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厅机关公务员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各处(室)目标责任考核占60%,民主测评占40%。各处(室)主要领导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所在处(室)必须是优秀等次;其他公务员优秀等次的确定由各处(室)按照15%的比例推荐。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考核总分为95分(含95分)以上且民主测评的优良率必须达到90%以上;被评为称职等次的,考核总分为85分(含85分)以上;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考核总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考核总分为80分以下的,或民主测评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30%(含30%)的,经核查认定,一般评为不称职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