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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积极反映工作情况,撰写与本单位、本部门业务工作有关的信息、简报、论文被司法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采用的,每增加一篇在综合分中加0.1分;被省政法委采用的,每增加一篇在综合分中加0.08分。

  各部门、各单位在配合省厅中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经省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可酌情加分。

  第二十五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减分项目:

  (一)某项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被有关单位以正式文件点名通报批评的,按相应加分项目分值的3倍,在综合分中减分。因罪犯、劳教人员脱逃被司法部通报的,按责任范围扣分。

  (二)省厅督办事项未按时完成或上报不及时的,由办公室下发督办事项催办单。第一次下发催办单扣0.1分,第二次扣0.2分,依次类推递增扣分。

  (三)各处(室)起草的文件文稿,经分管厅领导核稿后,送厅办公室审阅,办公室每发现一处差错,从处室综合分中扣0.002分;经办公室审查修改的文稿送厅长审签时,发现一处差错,从负责起草的处(室)和办公室的综合分中各扣0.005分;正式发出的文件出现差错,从签发人及办公室和负责起草处(室)的综合分中各扣0.01分;未经厅办公室审核,正式发出的文件出现差错,从签发人和所在处(室)的综合分中各扣0.01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同时设立单项工作优秀等次。

  考核等次依据综合得分确定,按照各市(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分别排序。各市(区)司法局前4名,厅直属单位前2名,厅机关各处(室)前4名为优秀等次(若最后一名并列可同时晋升);综合得分低于80分的为较差等次;其余为良好或一般等次,由厅考核办根据考核情况评定。

  根据考核工作实际,某部门、单位考核虽没有进入优秀等次,但因某方面工作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符合加分条件的,经厅考核办研究,报厅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可评为单项工作优秀等次。获得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不再参加单项工作优秀等次的评比。

  某项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司法厅通报批评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情况属实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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