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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司法行政系统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民意调查由厅考核办发放书面民意调查表,征求各市(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 厅领导评价。考核期间,由党组秘书向厅领导发放被考核单位评价表,对各单位工作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条 综合评定。由厅考核办汇总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提出各单位目标责任考核等次初步意见,经厅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厅党组审定。

第四章 分值评定与等次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结构的分值为100分,其中目标任务考核70分,平时考核5分,群众评价12分(厅机关为全体公务员大会评价),民意调查5分,厅领导评价8分。

  第二十二条 目标任务考核内容的结构分值为100分。其中年度工作任务85分,班子和队伍建设15分。

  第二十三条 目标任务考核中,完成目标任务60%至100%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记分;完成60%以下的不计分。

  第二十四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分项目:

  (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1.0、0.8、0.6分。

  (二)获得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在综合分中加0.6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6、0.4、0.2分。

  (三)获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表彰(含经授权由办公厅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0.6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6、0.4、0.2分。

  (四)在“改革创新、勇创一流”活动中,某方面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被司法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含经授权由办公厅表彰)以正式文号转发或推广的,在综合分中加0.6分;被省政法委转发或推广的,在综合分中加0.5分;被省级其他部门和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转发或推广的,在综合分中加0.4分; 被本厅以正式文件发文推广的在综合分中加0.3分;由省级部门和单位以简报形式转发或推广的,在综合分中加0.1分。

  (五)经厅党组研究,受到本厅以正式文件表彰的(以党组会纪要为准),在综合分中加0.3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3、0.2、0.1分;以其他文号发文表彰的,在综合分中加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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