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由厅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厅考核办统一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不再进行单项工作年度考核。如有临时要求,确需单独考核的,有关部门要事先向厅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考核结果统一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包括:目标任务考核(含平时考核)、群众评价、民意调查和厅领导评价。
第七条 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年度工作任务、班子和队伍建设两大类。
考核指标由厅考核办根据省委、省政府下达给司法厅的目标任务,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每年下达一次。考核指标下达后,一般不再变动,如需调整,须经厅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被考核单位要对考核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责任到人。年度工作任务中难以量化的指标,要合理设置可供考核检验的评价要点和衡量指标。
第八条 平时考核的内容为完成年度目标责任每月工作一览表目标任务及厅考核办抽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群众评价的内容为各部门、各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
第十条 民意调查的内容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质量的公众满意度。
第十一条 厅领导评价的内容为各市(区)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整体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包括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
实绩考核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民主测评内容:领导班子为思想政治建设、班子决策能力、工作组织实施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为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在本年度12月进行,年底前完成。按照自查、目标任务考核、民主测评、群众评价、民意调查、厅领导评价、综合评定等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