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娉曞緥淇℃伅 | 娉曞緥鏂伴椈 | 妗堜緥 | 绮惧搧鏂囩珷 | 鍒戜簨娉曞緥 | 姘戜簨娉曞緥 | 缁忔祹娉曞緥 | 琛屾斂娉曞緥 | 璇夎娉曞緥 | 鍚堛€€銆€鍚� | 妗堜緥绮鹃€� | 娉曞緥鏂囦功 | 鍚堝悓鑼冩湰 | 娉曞緥甯歌瘑 | 鍙歌€冮搴� | 
娉曞緥鍥句功 | 璇夎鎸囧崡 | 甯哥敤娉曡 | 娉曞緥瀹炲姟 | 娉曞緥閲婁箟 | 娉曞緥闂瓟 | 娉曡瑙h | 瑁佸垽鏂囦功 | 瀹硶绫� | 姘戝晢娉曠被 | 琛屾斂娉曠被 | 缁忔祹娉曠被 | 鍒戞硶绫� | 绀句細娉曠被 | 妗堜緥瓒嬪娍 | 銆€銆€銆€銆€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桂劳社发[2008]12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桂及自治区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23号)和《关于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的要求,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67号)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包括受托管理合同、托管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投资管理合同、企业年金计划号)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抄送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其他中央企业、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均报送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对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予以审查,并自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同时抄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在企业年金实施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受托人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三、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在按基金管理合同受理运营下一年度企业年金时,应向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当年年度缴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情况证明,做好接续年度的备案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