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各级政府要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专款专用。经费以市、县为主,市、县两级共同承担,专款用于各地普查方案的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二)经费预算。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三)经费管理。
普查办公室要制定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污染源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各县、区普查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产业单位进行逐一清查,经省、市、县三级审核后形成正式普查登记名册备案,做好普查前的准备工作。凡在我市区域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要严格按时、如实的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对所辖普查区收集、登记的普查资料审核无误后,上报至县(区)普查办公室;县(区)普查办公室对乡(镇)、街道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进行录入、汇总。经审核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一并上报市普查办公室。市普查办公室对县级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组织审核、汇总、评估认定后上报省普查办公室。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期间,市、县(区)普查机构要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问题解答,处理突发事件。
普查资料采取分级上报的方式:县、区上报省里的时间为2008年4月,市上报省里的时间为2008年5月。上报数据必须符合省普查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结构,必须满足省普查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审核要求。未经省普查办公室同意,各级普查办公室不得自行更改已上报的数据或重新上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