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冀卫妇〔2009〕1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财综[2008]78号)“关于
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和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妇社发[2008]225号)“关于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出生医学证明》(以下简称“母婴三证”)的正常使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卫生部办公厅的通知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停止征收“母婴三证”工本费,并做好宣传工作,严禁变相和搭车收费。
二、2009年1月1日起,省卫生厅将按照各市上报的征订计划,免费发放“母婴三证”。请各市提前1个月上报发运计划,并在收到证件5天内上报收货回执,认真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三、“母婴三证”的发放、保管、运输等管理费用,由各地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与当地财政、发改委等部门协调沟通,落实管理经费,保证“母婴三证”的正常发放和使用。
四、各市2009年前收取的“母婴三证”工本费要按照原规定要求,按照原渠道尽快上缴省卫生厅,以便我厅及时将证件欠款上缴卫生部。
五、各市2008年订购到2009年1月1日前尚未使用的“母婴三证”,2009年仍可继续使用,但发放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各市根据当地证件使用情况,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母婴保健法律证件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09年1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妇幼处。
附件:母婴保健法律证件使用情况统计表
二OO九年一月七日
附件:母婴保健法律证件使用情况统计表
上报单位(盖章):
证件名称
| 2007年底库存数
| 2008年订购数
| 2008年使用数
| 2008年底库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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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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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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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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