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总医院新建住院病房床位价格的批复
(鄂价费函[2009]3号)
黄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报新建住院楼病房床位费的请示》(黄物价文[2008]1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现场实地察看,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总医院新建住院病房的条件基本上符合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的规定。鉴于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总医院为二级甲等医院,其住院床位价格委托你局会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鄂价费[2006]204号文件的规定和不高于你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新建病房的床位价格核定,并报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