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的通知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鲁价认发〔2008〕228号)
各市物价局、烟草专卖局:
现将《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山东省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涉烟违法犯罪案件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鲁价认发〔2008〕227号文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罚没烟叶的管理办法(试行)》(国烟法[2006]950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以下简称《计算标准》)。
一、 涉案卷烟价格鉴定
(一)运输、藏匿、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真品卷烟(含雪茄烟)的价格鉴定。
1、办案机关在烟草运输、藏匿环节查获的真品卷烟,按照该产品在查获地执行的统一批发价格目录对应的批发价格计算。查获地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照该产品在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目录对应的批发价格计算。全国统一批发价格目录中没有该产品的,按照目录中同类产品的平均批发价格计算。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涉案卷烟适用本条规定。
2、办案机关在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真品卷烟,按照查获地该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
同类产品指包装和卷制技术、感官质量、主流烟气成份等近似的卷烟(下同),同类产品的选取不得少于3种。
(二)生产、运输、藏匿、销售环节依法查获的涉案假冒、伪劣卷烟,有标价的按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下列标准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