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陕国土资办发〔2008〕10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缴工作,服务支持灾后重建和拉动内需,推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21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07〕181号)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管理暂行规定》,望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厅。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缴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推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充分考虑矿业权人的利益及承受能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及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国土资源厅收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分期缴纳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发证权限内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的具体办法。
第三条 探矿权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应一次性缴纳,在500万元以上且探矿权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探矿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纳。
探矿权价款首期缴纳数额不低于总价款数额的45%,第一年缴纳数额不低于总价款数额的65%。探矿权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必须缴清全部探矿权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