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黑价经字〔2008〕346号)
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现将《黑龙江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全省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重新核定工作,推迟到明年5月1日以后进行。在此期间,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的缆车、观光车、游船、停车场、导游解说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及经营服务价格一律不得提高。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30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八个部门《
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境内的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大型游乐场所、度假区、自然保护区、自然风景区、名胜古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纪念馆、美(艺)术馆、科普(技)场馆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三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是指游览参观点的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临时展览(活动)门票、联票、月(季、年)门票、纪念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的缆车、观光车、游船和停车场、导游解说等交通运输及经营服务价格。
第四条 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旅游价格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旅游价格政策,制定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省直接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衔接各地门票价格水平,做好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各市(行署)、县(市)、垦区(以下简称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向同级政府提出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分管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方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分级管理。定价权限以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黑龙江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为依据。
(一)国家级、“AAAAA”级、“AAAA”级和知名度较高、影响面较大、外地游览人数较多的省级、“AAA”级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世界地质公园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原则上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二)部分省级、市级、部分“AAA”级、“AA”级、“A”级及其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授权各市、县人民政府按属地化管理。省农垦总局系统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垦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三)游览参观点的缆车、观光车、游船、停车场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和导游解说服务价格,实行与门票价格一体化管理。要依照有关规定,对能引入竞争机制的项目,采取招标等方式公开、公平地确定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
第七条 列入《黑龙江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的省价格主管部门直管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包括隶属于中、省直单位的游览参观点,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授权各市、县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各游览参观点直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制定或者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查(县级同时抄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八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成本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的门票价格,按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游览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原则确定。
(二)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省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实行免费开放。
(三)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实行免费开放。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实行低票价,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
(四)各市、县制定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不得高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同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五)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
(六)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遇重要节假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时,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
(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调整时,自公布之日起,对国内旅游团队推迟60天执行,对国(境)外旅游团队推迟90天执行。
第九条 同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三年。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至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至200元的(不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
第十条 凡列入《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按《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提高决策透明度。对未列入《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但知名度较高、影响较大、游览人数较多的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