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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六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六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湘财综〔2008〕67号 )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召开的洞庭湖区捕捞渔民解困工作会议精神,为维护渔民利益,减轻渔民负担,增加渔民收入,经研究决定,停止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船舶登记费、渔业船舶牌照工本费、捕捞许可证工本费、渔业船舶登记证工本费、渔业船舶检验费等6项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级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渔政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已经预征的2009年度的上述有关涉鱼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清退收费工作结束后,上述机构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严禁各基层部门、乡镇、企业擅自向渔民收取码头费、埠头费、排污费、芦苇损失费、水面承包费等乱收费。各地要加大查处涉及渔民的乱收费的力度。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我省不再设立新的涉渔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市州县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涉渔收费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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