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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办理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对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转来的举报件,在收到交办件或转办件后,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条 举报人、被举报人愿意协商解决的,可以由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协议并予执行,同时由被举报人向价格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举报办结:

  (一)举报人在举报办理过程中对举报事项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裁定的;

  (二)举报人、被举报人协商达成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

  (三)举报人主动要求终止举报的;

  (四)被举报人已将多收价款退还举报人的;

  (五)应当视为办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举报办结后,举报人要求答复且有联系方式的,办理举报的价格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同时按要求回复原移送部门。上级价格部门交办的举报件必须书面报告办理结果,价格举报中心负责人应当签章。

  第十六条 举报人对举报办理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价格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举报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内向复查价格部门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上一级价格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举报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举报的,价格部门不再受理,但应告之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法律救济渠道。

  第十七条 对举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价格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价格部门发现本部门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或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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