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部门应当充分运用12358价格举报软件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提高工作效率;办好12358价格服务网站,为举报人在当地举报和查询举报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七条 价格部门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建立负责人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举报事项。各级价格部门及其举报中心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举报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到举报人所属地与举报人面谈沟通。
第八条 价格部门的职能处(科)室,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价格举报中心处理举报事项。各级价格部门及其价格举报中心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部门不予受理,并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价格部门在15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价格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及其部门对同一被举报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
(五)被举报的价格行为终了之日已超过两年的;
(六)举报事项缺乏有效证据支持的;
(七)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价格部门接到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以下审查决定,并书面告知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一)价格部门依法有权处理的,直接受理;
(二)依法报送上级价格部门处理;
(三)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四)移交下级价格部门处理;
直接受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视为受理;决定报送、移送或移交的,应当在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负责转出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价格部门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价格违法行为举报事项或信息,应当迅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上一级价格部门,并根据地方政府和上级价格部门的指导意见,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