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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医疗互助帮困凭证及银行专用存折

  ㈠ 医疗互助对象缴费后,由医保服务点发给《上海社区医疗互助卡》、《上海社区医疗互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原《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卡》停止使用。

  ㈡ 银行专用存折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通过银行制作,用于向医疗互助对象支付医疗互助帮困补助。医疗互助对象已经持有的银行专用存折,可以继续使用。

  四、医疗互助帮困待遇

  ㈠ 门急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

  门急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为每人每年150元,与历年医疗互助帮困补贴结余资金一并划入《上海社区医疗互助卡》内,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医保定点药店配购药,用完为止。

  ㈡ 门急诊医疗互助帮困补助

  医疗互助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含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就医时,先使用门急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包括历年补贴结余资金),全部用完后,个人现金自负年累计超过8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互助帮困资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不属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全部由个人支付。

  ㈢ 住院医疗互助帮困补助
  1. 医疗互助对象在外省市(或原单位)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扣除下列费用后,由医疗互助帮困资金补助60%:
  ① 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
  ② 在外省市医疗保险机构(或原单位)已经报销的当年住院医疗费;
  ③ 不属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上述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已经报销的住院医疗费,需由当地有关单位出具证明并注明金额。

  2. 外省市(或原单位)无法报销住院医疗费的,当年个人累计住院医疗费超出10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互助帮困资金补助50%。

  3.医疗互助对象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进行住院医疗互助帮困补助后,个人实际自负住院医疗费不得低于住院医疗总费用的8%,低于8%的部分不予补助。

  五、医疗互助对象就医
  医疗互助对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医保定点药店配购药时,需持《上海社区医疗互助卡》、《上海社区医疗互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并实行上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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