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办公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医保办〔2008〕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61号),为确保该计划的顺利实施,现将《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61号),为切实做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实施工作,制订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㈠ 原本市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省市建设,在外省市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省市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支内、支疆、上山下乡知青、异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
㈡ 上述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省市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省市社会保险待遇,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二、参加登记及个人缴费
㈠ 符合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条件的对象(以下简称“医疗互助对象”)按照自愿原则,在登记缴费期内(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医疗保障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医保服务点”)申请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
㈡ 办理申请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填写《上海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参加人员申请表》(见附件1),并出示户口簿、本人身份证、退(离)休证、养老金领取证明等有关材料。
医保服务点应当为医疗互助对象及时办理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登记手续。
㈢ 医疗互助对象按年度缴费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帮困待遇。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70元。因特殊情况年度中途参加的,缴费标准不变,相关帮困待遇从缴费次月起享受。
㈣ 医保服务点在收到医疗互助对象的缴费后,应当开具收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汇缴至所在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指定的医疗互助帮困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