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财外金字〔2008〕4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宁波不发):
根据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7〕18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为做好2007年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接到通知后,请尽快组织符合《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申报,如实填写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经所属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作为文件附件一同上报。
三、申报项目材料须符合《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一律用A4纸规格,装订成册,分别报省财政厅1份和省中小企业局2份。项目《汇总表》须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先发送到电子邮箱 ctczjsme@zj.com(各级财政部门请通过财政内网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