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完善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机制
21.完善预案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企业要联系实际,针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车间、重点部位,建立完善专门的应急和处置预案。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安全事件,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迅速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22.加快建设应急指挥体系。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设区市和高危行业企业较多的重点县(市、区)要在2009年内组建到位。建立和完善省、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动。
23.合理布局和建设应急救援基地。要充分发挥国有大型企业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建设专业特色突出、布局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重点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水上交通、道路客运、消防等行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基地在应急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各高危行业生产企业要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没有建立的要与专业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24.建立应急救援数据库。各级政府要指定相关部门抓紧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队伍、专家、重大危险源及其处置技术、应急预案等信息数据库。在2009年底以前建成比较完备的省级数据库,市、县两级用2年左右时间建成。
七、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执法机制
25.严格依法从业和依法许可。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凡是依法需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规定申请并获得安全许可,方可生产经营;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对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各环节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健全安全生产规章。
26.落实安全标准和规程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安全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程规范,加强基础工作,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改善安全环境,文明生产、文明经营。
27.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事故类别等级,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复。有关机关必须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照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