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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


  15.创新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充分利用党校、高等院校教育资源,采取调学、集中研讨等形式,对县、乡两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应急指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和知识培训;分行业、分地区组织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干部进行执法培训和技术教育;完善技术人才引进激励机制,切实提高安全技术人员待遇,努力做到待遇留人、事业留人。积极创造条件,在高等院校开设安全工程和安全技术专业,或者采取对口单招、企业委培、函授教育等形式,为安全生产一线培养技术人才。

  16.抓好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凡是新录用工人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做到应知应会,才能上岗。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保障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高危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经省、市、县(市、区)安全监管或有关部门的考试考核合格,发给资格证或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未经培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

  17.健全安全培训网络。各县(市、区)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符合四级条件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配备足够的师资力量,承担安全生产培训任务。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合理布局安全培训网络。没有设立安全培训机构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委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

  五、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18.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危险源管理制度,依法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全面地进行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检查。

  19.全面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提升企业安全基础水平,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切实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20.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掌控各种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逐项确定整改督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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