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意见
(赣府发〔2009〕2号 2009年1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加快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预防事故发生,巩固和发展全省安全生产平稳态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
1.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功夫在平时”和“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工作主动权”的观念,严格落实“三个坚决不搞”,加快煤矿、烟花爆竹等高危产业结构调整,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使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
2.强化安全目标管理。各级政府每年向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目标,逐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将亿元生产总值安全生产事故死亡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并与工矿商贸企业十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一起,纳入统计指标体系,同时部署、统一落实、同步考核。
3.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监管责任主体的职责,定期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落实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4.完善创新激励约束。将安全生产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和述职制度。对责任落实、工作扎实、指标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扎实、安全生产指标落实不好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要按照《
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