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P(n下标)—第n个企业的废水或废气的达标率。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江西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关于同意对“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赣府字〔2006〕79号)(以下简称《计划》)以及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八大电厂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并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总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主要排污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下达《计划》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减排计划,落实减排工程项目并批准实施。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应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下一级人民政府分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和不得突破上一级下达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电力与非电力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削减指标不得替换。
  第六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成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机构,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和档案。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包括组织机构、政策制定、计划编制和分解、措施落实、项目资金安排、检查考核、部门参与等;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辖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及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环境质量报告进行核定;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出台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五)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六)总量减排工作档案,包括减排项目台账和档案建立情况。档案要有系统性、完整性、正确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对半年度、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计划执行情况、减排工程进展情况、三大体系建设运行进展情况以及对辖区各县(市、区)检查考核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于每年2月底和7月底前将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污染减排办”)。
  第九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发展改革、环保、建设、经贸、统计等部门,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对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形势情况进行分析,于期末后5日内报省污染减排办。
  第十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分半年度和年度考核,由省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进行。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任用、评优创先、财政资金补助和项目审批的条件。
  第十一条 省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1月上旬和7月上旬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审核,并抽查有关县(市、区)政府考核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省污染减排办于每年5月底和8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和当年半年度对各设区市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审定后向社会公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重点抽查和数据核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设区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该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污染减排办。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对半年度考核未完成减排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年度考核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按照国发〔2007〕36号文件精神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年度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省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