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省以及各设区市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江西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统计局)
一、总体思路
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包括参与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9户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地区依据《关于“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赣府字〔2007〕52号,以下简称《批复》)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设区市政府和重点企业满分均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设区市政府和重点企业满分均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批复》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减排办”)备案,同时抄送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办”)和省统计局。
(二)每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节能减排办、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设区市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对各设区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节能减排办向社会公告。
(三)对全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含千家行动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节能办和省节能减排办。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节能办和省节能减排办。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设区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上半年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设区市进行通报批评;对全年考核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设区市,按照国发〔2007〕36号文件精神,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全省节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政府有关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节能办和设区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省及以上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上半年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全年考核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按照国发〔2007〕36号文件精神实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