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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2008〕19号 2008年11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统计局和省环保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江西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江西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江西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江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江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江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COD排放总量减少5%、SO2排放总量减少7%,是江西省“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县政府六项考核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5号)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保质报送数据。要强化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的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省统计局和省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尽快明确“三个体系”建设的任务、责任和完成时间表。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总负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统计局和省环保局要加强指导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江西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文件规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因此,各地各部门要把能源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煤炭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全省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主要用煤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全面调查,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南昌铁路局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二)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由省经贸委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由省建设厅提供。
  调查内容:分设区市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购进量、购自省外,销售量、售于省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批发零售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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