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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综字〔2006〕18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八年九月十日

  附件:
  浙江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
  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
  毕业生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部 门

序 号

收 费 项 目

工 商

1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开业登记费(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重新登记费、换发营业执照(4年一次)

变更登记费

补(或换)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副本

税 务

3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卫 生

4

卫生监测收费

5

卫生质量检验费

6

预防性体检费

7

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

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9

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验贴费

10

健康证工本费

民政

1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含证书费)、变更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

12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公安

13

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工本费

14

暂住证(卡)工本费

新闻出版

15

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交通

16

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7

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建设

18

城市道路占道费

农业

19

兽药经营许可证费

20

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1

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林业

22

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3

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4

林权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

25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

人事

26

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

旅游

27

导游证件及IC卡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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