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务卡实施初期,对于特殊情况,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可向单位财务预借现金支付,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协调工作中有关事宜;组织对预算单位开卡、使用等方面进行考核。
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具体负责组织预算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制定相关配套流程和规定,加强财政资金动态监控管理,保证公务卡所有公务消费信息纳入财政动态监控系统管理;做好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政策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的实施工作;加强对公务卡有关发卡行和银联浙江分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组织推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建设,为公务卡的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要在本单位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本单位持卡人宣传、培训工作;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本单位公务卡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管理和资金管理,遇单位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建立与发卡行及时对账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配合做好公务卡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发卡行要加强公务卡发放、管理有关的内控制度建设;按要求完成相关系统改造,以适应公务卡的应用;及时向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供公务卡开立、变更、撤销以及支付结算等信息;要按照与预算单位所签订的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的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提供及时、准确、规范和便捷的服务;要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对账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