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库字〔2008〕16号)
省直各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现将《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考虑到此次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发卡采用分批、分单位进行,具体发卡安排由财政部门另行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八年十月六日
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省级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加快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建设,根据《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05〕71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在编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
第三条 公务卡以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原则上选择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预算单位确定代理银行后,要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报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五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统一使用“6”字头的银联标准贷记卡。银联浙江分公司与发卡行确定公务卡BIN号编码段,报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