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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

浙江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8〕196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外经贸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了加大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调整优化我省出口商品结构,根据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关于2008年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外经贸联发〔2008〕32号)的要求,我们对《浙江省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省促进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每年由省财政从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中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

  在浙江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拥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含宁波市所属企业)和有关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1.围绕我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指导思想和战略目标,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提高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扩大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2.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重点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及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3.已享受中央及省其他资金资助的项目一般不重复安排。

  第五条 资助或奖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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