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先支持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的项目。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申请程序: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以自然保护区管护部门为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申报。符合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项目,由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初审后,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申报。
申请专项资金必须报送申请经费项目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包括:项目编制的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进度、投资总额及当年投资预算、申请补助的理由及详细预算(附具体测算方案)、补助资金使用方向、预期效果等有关情况。
申请报告须附以下材料:《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申请表》(附后);《申请经费项目报告书》;相关文件;资金筹措方案和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及到位情况等有关资料);以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及绩效情况。
所附材料按A4纸张尺寸制作,有封面和目录,每个项目申报材料按前款所列的序号装订成册。
申请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8月底前,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审批:
对申报的项目,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根据本办法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调研和评审。在此基础上,确定补助的具体项目和资金额度,下达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具体负责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严格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二)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将责令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停止拨款和收回资金,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