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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具有典型生态特征、生物多样性丰富及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科研、监测和宣教项目;

  (二)管理机制健全,管护设施相对薄弱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建设项目;

  (三)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原因,导致自然保护区设施损失严重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灾后重建项目。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包括保护站点建设,标识系统,瞭望塔,野生动植物保护设施,巡护设施,防火设施等;

  (二)野外自然综合考察、本底调查、保护区发展和建设规划及可行性研究编制费用;

  (三)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拯救、生物多样性监测及保护物种的繁殖栽培科研利用;

  (四)与保护区的性质、规模相适应的,必要的科研及观察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五)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退化或受自然灾害影响,确需人工辅助的生态恢复工程的费用;

  (六)自然生态保护宣传教育费用;

  (七)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一)自然保护区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办公设备购置和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二)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建设项目;

  (三)不按规划要求实施保护和管理,造成资源严重破坏,整改措施不力的自然保护区所提交的项目;

  (四)受补助的自然保护区上年度绩效等级评价较差的项目。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日常管理运行得到基本保障,能够满足自然保护区管护要求;

  (二)以往年度安排的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项目组织有序并已完成,近2年内没有环境违法行为和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记录;

  (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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