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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1日)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字〔2008〕20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环保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推进浙江生态省建设,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请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2008年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申报材料一式2份于2008年10月28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环保局,逾期不再受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保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1〕899号)、《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15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专项安排用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政府引导性资金,主要安排用于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项目。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依据“统筹安排、务求绩效、集中财力、保证重点”的原则进行分配。对已按照国家和省标准要求开展规范化建设,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优先予以安排。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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