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救助管理机构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字〔2008〕15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救助管理机构省级专项资金管理,现将《浙江省救助管理机构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救助管理机构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救助管理机构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财政部、民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的通知》(民函〔2004〕128号)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
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财政、民政部门,以及承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任务的救助管理站(以下简称“救助机构”)。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
1.救助机构改、扩、新建等方面的支出;
2.救助机构接送救助人员专用车辆,以及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等专项设备购置支出;
3.承担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返乡工作任务的相关费用支出;
4.对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的紧急救治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