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审批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文化局经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文化局初审同意后,按要求报广东省文化厅、文化部审批,领取批文后方可进行所申请的涉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成立博物馆(初审)
一、审批内容
审核同意成立博物馆。
二、设定依据
《
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令第35号发布)第
十条、第
十一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二)具有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研究资料;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
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原件3份);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3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