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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审批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文化局经审核后出具初审意见。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文化局初审同意后,按要求报广东省文化厅、文化部审批,领取批文后方可进行所申请的涉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成立博物馆(初审)

  一、审批内容

  审核同意成立博物馆。

  二、设定依据

  《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令第35号发布)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二)具有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研究资料;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博物馆设立申请书(原件3份);

  (二)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3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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