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艺术单位或个人来我市进行文化交流演出或举办艺术展览:
1.书面申请(原件3份),内容包括:(1)引进文化交流项目的理由或举办重大国际或多边国际性文化交流活动的理由;(2)我国引进该项目的单位名称(项目由哪个省引进);(3)拟请对象所属国家和地区;(4)一行人数;(5)来深起止日期(演出、展览场次时间);(6)演出、展览具体地点;(7)经费来源及费用支付方式;⑧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
2.团体介绍,主要成员简介,举办重大国际性或多边国际性文化活动的情况说明(原件3份);
3.演出类提交演出节目单、录像(录音)带(原件3份);展览类提交展览照片和文字内容说明(原件3份);
4.与外国或境外艺术单位、个人签订的意向协议书(中外两种文本)(复印件3份,验原件);
5.来华人员名单(原件3份);
6.来华人员护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文化部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关于出国进行文化交流活动申报事宜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我市举办文物展览:
1.书面申请(原件3份),内容包括:(1)引进展览的理由;(2)我国引进该项目的单位名称(项目由哪个省引进);(3)拟请对象所属国家和地区;(4)一行人数;(5)来深起止日期(展览场次时间);(6)展览具体地点;(7)经费来源及费用支付方式;(8)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
2.展览照片和文字内容说明(原件3份);
3.与外国或境外艺术单位、个人签订的意向协议书(中外两种文本)(复印件3份,验原件);
4.随展人员名单(原件3份)。
法律依据:《文化部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关于出国进行文化交流活动申报事宜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文化局。
法律依据:《关于出国进行文化交流活动申报事宜的通知》。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文化局。
法律依据:《文化部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