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六十条、第
六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我市单位或团体赴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进行文化交流演出或举办艺术展览:
1.书面申请(原件3份),内容包括:(1)出访理由;(2)出访国家名称;(3)一行人数;(4)出访起止日期(演出、展览场次时间);(5)演出、展览、重大国际赛事、会议或多边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具体地点;(6)经费来源和费用支付方式以及收支预算;(7)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
2.邀请函(中外两种文本)或上级部门任务批件。邀请函需写明被邀请人的姓名、职务(复印件3份,验原件);
3.演出类提交演出节目单、录像(录音)带(原件3份);展览类提交展览照片和文字内容说明(原件3份);
4.与外国或境外艺术单位、个人签订的意向协议书(中外两种文本)(复印件3份,验原件);
5.出境人员名单(原件3份);
6.出访人员单位同意函(指申请单位特邀的外单位人员)(复印件3份,验原件);
7.邀请方属政治敏感、背景复杂的宗教、社团、党派等组织机构的,应附该团体、组织的背景资料简介(原件3份)。
法律依据:《文化部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关于出国进行文化交流活动申报事宜的通知》、《关于出国(境)文化项目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的补充通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我市赴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举办文物展览:
1.书面申请(原件3份),内容包括:(1)出访理由;(2)出访国家名称;(3)一行人数;(4)出访起止日期(展览场次时间);(5)展览的具体地点;(6)经费来源和费用支付方式以及收支预算;(7)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
2.邀请函(中外两种文本)或上级部门任务批件;邀请函需写明被邀请人的姓名、职务(复印件3份,验原件);
3.展览文物照片和文字内容说明(须加注展品级别、以及是否曾在国外展出的说明)(原件3份);
4.与外国或境外展览场馆签订的意向协议书(中外两种文本)(复印件3份,验原件);
5.出境人员名单(原件3份);
6.出访人员单位同意函(指申请单位特邀的外单位人员)(复印件3份,验原件);
7.邀请方属政治敏感、背景复杂的宗教、社团、党派等组织机构的,应附该团体、组织的背景资料简介(原件3份)。
法律依据:《文化部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关于出国进行文化交流活动申报事宜的通知》、《关于出国(境)文化项目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的补充通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