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物出国(境)展览组织者必须具有经国家文物局审核认定的承办文物出国(境)展览资格;
2.文物出国(境)展览的展品,必须是经文物部门注册、登记、确定级别的,其中主要展品应是在国内报刊发表或是在国内正式展出过的;
3.拟出境的文物类别属于《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允许出境的文物;
4.一般采取有偿展出方式,不得采取租赁方式;
5.有经费保障;
6.有展览场地;
7.有安全设施及保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六十条、第
六十二条;《文物出境审核标准》(文物博发〔2007〕30号);《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2007年文化部令第42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艺术单位或个人来我市进行文化交流演出或举办艺术展览:
1.申请来我市演出的节目或展览的艺术品,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违背我国社会公德;
2.演出或展览有确定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
3.外方有来深演出或展览的明确意向;
4.有确定的经费来源;
5.禁止有下列内容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来华:
(1)反对我国国家制度和政策、诋毁我国国家形象的;
(2)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
(3)制造我国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统一的;
(4)干涉我国内政的;
(5)思想腐朽、颓废,表现形式庸俗、疯狂的;
(6)宣扬迷信、色情、暴力、恐怖、吸毒的;
(7)有损观众身心健康的;
(8)违反我国社会道德规范的;
(9)可能影响我国与其他国家友好关系的。
法律依据:《文化部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
十条、第
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我市举办文物展览:
1.必须有国家文物局、省文化厅的批复文件;
2.有展览场地;
3.有经费保障;
4.有安全设施及保安措施;
5.不违反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