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外文化交流(引进、派出)(初审)
一、审批内容
对外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派出、引进)初审。
二、设定依据
(一)《文化部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2004年7月1日文化部令第32号修正)第
七条;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厅字〔1993〕30号);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
六十二条;
(四)文化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关于下放部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文外发〔2001〕15号);
(五)《关于出国(境)文化项目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的补充通知》(粤文外〔2006〕376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我市单位或团体赴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进行文化交流演出或举办艺术展览:
1.申请者为在我市依法设立的艺术表演团体;
2.申请对外交流的节目或艺术品不违反表演或展出地的法律、法规;
3.有外方的正式邀请;
4.有确定的经费来源;
5.禁止有下列内容的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出境:
(1)损害国家利益和形象的;
(2)违背国家对外方针和政策的;
(3)不利于我国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4)宣扬封建迷信和愚昧习俗的;
(5)表演上有损国格、人格或艺术上粗俗、低劣的;
(6)违反前往国家或地区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
(7)有可能损害我国同其他国家关系的。
法律依据:《文化部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第
十条、第
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我市赴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举办文物展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