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文〔2008〕323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文化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化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深圳市文化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4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设立驻深记者站(初审)
02 对外文化交流(引进、派出)(初审)
03 申请成立博物馆(初审)
04 文物保护工程验收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立驻深记者站(初审)
一、审批内容
设立驻深记者站审批。
二、设定依据
《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2005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9号)第
九条、第
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者为:
1.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或国有特大型企业主管的报社;
2.广东省党委机关报社、省级单位主管的报社或广东省党政机关报社。
(二)报社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
(三)记者站记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报社专职人员,驻站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记者站具有维持日常工作的资金来源;
(六)记者站不得设在党政机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
法律依据:《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
八条和第
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须写明设立记者站的理由、记者站的业务范围和活动方式、报社对记者站的管理方式、管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管理责任等(原件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