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复印费问题的复函
(穗价函〔2008〕690号)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复印费的函》(穗国房函〔2008〕170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1〕26号)的规定,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在办理测绘业务时可按自愿的原则提供复印服务,并自主确定复印费收费标准。今后国家或省对此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