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龙江县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黑价格字〔2009〕7号)
龙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龙政呈[2008]67号)收悉。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花江流域防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8]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污水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营,在对企业报送的成本审核基础上,充分考虑到你县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价格听证会意见和你县经济发展现状及居民的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对你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标准批复如下: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00元/立方米。
根据有关规定,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户的用水量征收(不按污水处理量征收)。你县要指定征收单位,所收污水处理费要专户专款专用。县物价部门要定期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