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哈尔滨电业局继续收取用电工程综合服务费的批复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黑价经字〔2008〕371号)
哈尔滨电业局:
你局《关于哈尔滨电业局继续收取用电工程综合服务费的请示》(哈电办呈[2008]76号)收悉。多年来,哈尔滨电业局为供电工程设施建设提供综合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简化了办电手续,缩短了办电时间,提高了服务质量,得到了用户认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因此,同意你局电力安装工程总承包公司继续收取《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收费管理办法》收费范围以外、200KVA以上的供电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供电工程总造价的2%。其它事项仍按省物价局黑价行字[1999]1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