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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的通知

  (一)明确目标,加快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的步伐。各级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在总结提高目前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工作的基础上,力争2009年底,全省乡镇、街道办事处100%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2010年底,全省行政村、社区及重点市场、商场等100%建立12315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站,逐步形成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反应迅速、工作规范、高效便民的基层消费维权网络。
  (二)夯实基础,切实抓好消费者协会分会组织机构建设。消费者协会分会实行单位理事制,成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商分局(所)领导以及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的派出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分会会长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长、主任或一位分管领导)兼任,秘书长由工商所(分局)负责人兼任。每个分会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两人,同时聘请热心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有一定政策水平的义务监督员充实工作力量。
  (三)强化职责,全面推进消费者协会分会工作开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消费者协会分会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定期召开理事会,对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协商、部署;受理本辖区消费者的申诉、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调解;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宣传教育活动,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就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就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指导协调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工作,组织培训站长以及维权骨干;完成上级业务指导部门交办的任务,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反馈。各地消费者协会分会要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责,切实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三、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工作目标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基层消费维权组织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制定规划措施,建立目标责任。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分类指导,抓好督促检查。要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努力把全省基层消费维权组织建设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工商、消协、公安、法院、司法、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齐心协力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切实推进基层消费维权组织建设。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消费者协会要尽快制定加强“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意见,推动“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提高基层消费维权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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