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22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保护消费者权益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大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力度,努力把消费维权工作延伸到农村,切实维护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善农村消费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就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出重要部署,强调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是社会建设的组成部分,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重视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组织的指导下,我省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了消费者协会分会,部分行政村、社区、市场、商场、企业及宾馆、酒店、旅游景区、学校、机场等消费场所和重点区域建立了12315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站(以下简称“一会两站”),初步形成了以“一会两站”为主体的新的社会基层消费维权组织体系,在加强消费教育和咨询服务、强化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受理消费者申(投)诉和救助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就近就地解决消费纠纷、处理群体消费事件等做了大量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得到了消费者和社会的广泛认可。实践证明,基层消费维权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消费者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的重要力量,是畅通社会诉求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渠道,是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省经济社会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各种消费纠纷也随之日益增多,消费关系已经成为最普遍的社会关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思想,正确认识保护消费者权益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正确认识保护消费者权益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关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正确认识保护消费者权益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加快推进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费者协会分会建设的步伐,努力开创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局面。
二、坚持高标准,加大建设乡镇、街道办事处消费者协会分会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