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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点项目并联并行审批或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资源论证报告批         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             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批复      移民局
  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            地震局
  工程咨询评估意见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专家审查意见及会议纪要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林业征(占)用地批复        林业主管部门
  矿山矿权证明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路径协议           有关州市县人民政府
  文物古迹考察专题报告批复      文化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风景名胜区关系专题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
  压覆矿产资源专题报告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相关部门
  五、审批或核准的工作流程及时限
  并联并行审批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并联并行审批或核准的工作流程及时限要求如下:
  (一)项目法人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上报的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资金承诺函、贷款承诺函及其他专题报批件。省发展改革委初步审核相关报件是否齐备,确定是否提交并联并行审批会议。
  (二)召开项目并联并行审批会议,所有涉及项目审批所需支撑性专题的办理单位参加会议,会议将项目业主上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预审申请、林地征(占)用申请等专题申报材料一并发给办理单位。
  (三)各专题办理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咨询、评估、专家审查、出具批复文件(或转报文件)。
  (四)第二次会议,各相关办理单位答复上一次任务办理结果,并领取下一次任务,依此类推。
  (五)审批或核准支持性条件具备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审批、核准或上报文件。

  并联并行审批或核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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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
           ┏━━━━━━━━┓                   ┃  ┗━━━━━━━━━━━┛
        ┏━━┫ 申请文件   ┣━┓  ┏━━━┳━━┓       ┃
        ┃  ┗━━━━━━━━┛ ┃  ┃   ┃初 ┃  ┏━━┓ ┃  ┏━━━━━━━━━━━━━┓
        ┃  ┏━━━━━━━━┓ ┃  ┃   ┃步 ┃  ┃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
        ┣━━┫项目申请报告或 ┣━┫  ┃   ┃审 ┣→ ┃  ┃ ┃  ┗━━━━━━━━━━━━━┛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核 ┃  ┃  ┃ ┃  ┏━━━━━━━━━━━┓
  ┏━━┓  ┃  ┗━━━━━━━━┛ ┃  ┃省  ┣━━┫  ┃ 并 ┃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   ┃
  ┃  ┃  ┃  ┏━━━━━━━━┓ ┃  ┃发  ┃办 ┃  ┃ 联 ┣→┃  ┗━━━━━━━━━━━┛
  ┃项 ┃  ┣━━┫        ┣━┫  ┃展  ┃理 ┃  ┃ 并 ┃ ┃  ┏━━━━━━━━━━━┓
  ┃目 ┃  ┃  ┃  贷款承诺   ┃ ┣━→┃和  ┃审 ┃  ┃  ┃ ┣━━┫  项目选址意见书  ┃
  ┃  ┣→ ┃  ┗━━━━━━━━┛ ┃  ┃改  ┃批 ┃  ┃ 行 ┃ ┃  ┗━━━━━━━━━━━┛
  ┃法 ┃  ┃  ┏━━━━━━━━┓ ┃  ┃革  ┃、 ┃  ┃ 审 ┃ ┃  ┏━━━━━━━━━━━┓
  ┃人 ┃  ┣━━┫ 资金承诺函  ┣━┫  ┃委  ┃核 ┃  ┃  ┃ ┣━━┫ 林业征(占)用地批复 ┃
  ┃  ┃  ┃  ┃        ┃ ┃  ┃员  ┃准 ┃  ┃ 批 ┃ ┃  ┗━━━━━━━━━━━┛
  ┗━━┛  ┃  ┗━━━━━━━━┛ ┃  ┃会  ┃或 ┃ ←┫  ┃←┫  ┏━━━━━━━━━━━┓
        ┃  ┏━━━━━━━━┓ ┃  ┃   ┃上 ┃  ┃ 会 ┃ ┣━━┫ 工程咨询评估意见书  ┃
        ┗━━┫ 其他需项目法人 ┃ ┃  ┃   ┃报 ┃  ┃  ┃ ┃  ┗━━━━━━━━━━━┛
           ┃ 上报的材料   ┣━┛  ┃   ┃文 ┃  ┃ 议 ┃ ┃  ┏━━━━━━━━━━━┓
           ┗━━━━━━━━┛    ┃   ┃件 ┃  ┃  ┃ ┣━━┫专家审查意见及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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