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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22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统筹城乡就业,使广大劳动者充分就业、平等就业的有效途径,是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助推器。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在《意见》的贯彻落实中,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军队复退原籍和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为主要创业扶持对象,统筹部署安排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要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计划。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制定和完善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和非公经济发展的措施办法,发布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创业登记管理、税收优惠、场地安排、资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创业指导、维权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修改完善不利于创业的政策规定,避免出现部门职责不清、政策相互矛盾、推诿扯皮等现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意见》要求,相互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目标责任,为创业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要建立创业人员奖励制度,引导全社会树立个人价值与创造社会财富融为一体的创业观、价值观和发展观,树立起“支持创业、尊重创业、敬佩创业”的良好社会风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特点,帮助创业人员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稳定率,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合力,确保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努力开创我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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