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四权”不变的原则。村集体的资产是由其村民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集体性质,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平调、挪用、拆借村集体资金,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3.独立核算的原则。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财务独立核算主体不变,实行按村、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4.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地在推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时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已开展委托代理的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运作;未开展委托代理的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工作。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集体资产较大的村组,要扩大宣传,积极做好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支持,开展工作。
5.积极稳妥的原则。推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要从有利于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部门联合成立“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领导小组”,负责我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农业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指导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组建;负责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具体业务培训。
2.财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村级会计代理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我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的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负责提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
三、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建立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各乡(镇)政府整合力量,成立乡(镇)核算中心,组建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具体事宜按机构编制程序办理。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对已成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并已开展工作,运作规范、群众满意的,维持原管理机构和体系不变,不断巩固完善。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将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工作委托给中介机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