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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21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爹是党在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新形势下规范村级财会管理,提高村级财务公开水平的有效载体,是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农民合法权,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对有效防止村级债务的增加,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农经发[2008]4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和部署,依法健全和完善农村财会管理体系,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建设,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健全监督体系,改进工作手段等措施,积极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逐步实现农村财会“管理科学化、程序规范化、理财民主化、监督制度化、手段现代化”的工作目标,建立起高效、统一的村级财会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我省农村财会管理质量和水平。到2009年底,在原有基础上全省80%的村级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力争到2012年,全省全面实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三)基本原则。
  1.民主自愿的原则。村集体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集体与委托代理机构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协议方可实施。不得强制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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