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审核与监督工程价款结算及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项目预算和资金拨付情况,对项目单项结算、资金拨付、进度款支付、预付款扣回等内容要定期统计与分析,按月填写《工程价款结算及资金使用情况表》(见附件二),随跟踪评审月报上报评审中心。
6.开展单项工程(分段)结算审核
代建(建设)单位在每个单项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负责组织合同承包方及时编制结算,并会同监理单位对结算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初审后,及时提交给评审中心。
受托中介应及时对分段结算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建、施双方确认后,即成为整个工程结算的一部分,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五)竣工阶段
项目竣工验收后,受托中介应及时汇总分阶段结算审核结果,指导并督促代建(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好往来款项和结余物资的清理工作。对代建(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决算资料进行系统地竣工决算评审,做好交付使用资产的分类和成本归集工作。同时,对照项目概预算,总结、分析、评价概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财务收支核算、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以促进代建(建设)单位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代建(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主动积极配合受托中介的工作,及时提供其需要的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 对受托中介出具的跟踪审查结论,代建(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由代建(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审查结论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审查结论。
第十六条 受托中介不得向代建(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其派出的现场代表不得接受代建(建设)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代建(建设)单位报销费用,不得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如有违反,受托中介应予严肃处理。受托中介拒不履行职责的,财政部门将根据武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协议行使有关权利。
第十七条 各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操作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武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