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文电信息处贴来文办理单,填写分办意见。分办的原则:
(1)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按公文内容分有关处(室)承办;国务院各部委文件按办公厅各处(室)业务分工归口承办。
(2)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报送的请示和要求批转、转发的公文,按办公厅各处(室)的业务分工归口承办;各市、县(区)政府报送的请示,按公文内容分有关处(室)承办。
(3)公文内容涉及面广,需要办公厅多个处室共同承办的,请分管公文处理的副秘书长确定主办和协办处(室)。公文承办实行首办问责。
(4) 国务院各部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至自治区政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公文,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提请政府制定、修改、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自治区政府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自治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转请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办理或进行合法性审查。
(5) 区直有关部门关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内部工作方面的公文,诸如关于人事、纪检、监察、机关党委、行政事务等公文,交相关内部管理处(室)办理。
(6) 对需由领导人直接处理的事项、有关突发性事件、重大事故处理意见以及其它需要自治区政府决断的特殊紧急事项的公文,文电信息处立即通知应急办或有关处室加快办理。
2.各业务处(室)负责人确定承办人,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内容多文件处理单不够用的,可附拟办意见单(拟办意见单由文电信息处设计版式,各业务处打印粘贴)。
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国务院来文一般一个文号有25份,我们除一份贴文件办理单作为办件外,其余24份为阅件及时分送有关领导阅知)按下列要求办理:
(1) 承办人根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必要时与有关部门或办公厅有关处(室)联系后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分为:①急件、重要件送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人、有关领导人、秘书长阅批;②是否需要翻印,翻印范围;③由哪个部门牵头,会同哪些部门贯彻执行,或提出我区贯彻意见后报自治区政府审定;④对有贯彻时限要求的,或要求报结果的,要写明时间要求和上报结果的单位。拟办意见要在接到文件两天内提出,急件当天提出,特件接到后即时提出。
对国务院各部委公文按下列要求办理:
(1) 对国务院各部委经国务院同意发给自治区政府要求自治区政府办理的公文,由业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秘书长或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主席审批后由有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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