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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施新农合各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垫付直报工作的通知


  各项补偿的具体计算办法按照《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操作手册》中有关方法执行。

  四、医药费用垫付直报对象的确定和结算程序

  (一)垫付直报对象的确定。参合农牧民入院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本,在省级和州(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牧民还需要提供县合管办的转院审批表(可参考附件1),县合管办出具的转院审批表中应注明垫付直报的最高限额。医疗救助对象(低保户、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需提供医疗救助证;因急诊直接到省级和州(地、市)级医院住院的,应在入院5日内到县合管办补办转诊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对入院患者提供的证件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后列为垫付直报对象。无有效证件、手续不全、身份无法确认的不能列为垫付直报对象。

  (二)医药费用垫付补偿程序。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个人先付费后直报,参合农牧民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所需的医药费用先由个人付费,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结算,按照新农合有关补偿规定给予垫付直报。医疗机构所垫付费用定期与县合管办结算。门诊医药费用仅限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现行的程序执行。

  (三)医药费用结算程序和时间。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办理完垫付直报后,将垫付的相关信息资料以县为单位归集保存,定期与县合管办结算。县合管办可先给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一定的周转资金或签订相关协议,每月或每季度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每次审核无异后,县合管办应在5日内拨付本期资金,确保定点医疗机构资金的正常周转。

  (四)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向县合管办提供的材料。包括:住院费用原始发票,检查和用药费用清单,出院证,病历首页复印件,县合管办出具的转院审批表,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表(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或主管科室公章)。门诊患者提供有医药费用的处方及门诊医药费用补偿表。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补偿表见附件2。

  五、医疗服务管理

  (一)参合农牧民患病住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审核确认参合农牧民的身份。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地区要通过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核对就诊人员身份和既往补偿情况等基本信息,以防冒名顶替。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新农合制度,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优惠服务措施,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严格控制医药费用,自费药品在单次门诊或住院治疗费用总额中,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控制在5%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0%以内,省级和州(地、市)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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